证监会回应注册制“两年期限”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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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12-11 16:28:00
核心提示:12月11日,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,回应注册制“两年期限”问题:按照现行《证券法》规定,我国市...
12月11日,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,回应注册制“两年期限”问题: 按照现行《证券法》规定,我国市场股票公开发行实施核准制,在《证券法》修订前,实施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的问题,根据《立法法》规定,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法律适用,并明确规定授权须有一定期限。 草案所说“两年期限”,是指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的具体实施之日起算。 证监会新闻发布例会要点:1、初步完成债券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。31家证监局检查了105家债券发行人,对一些发行人发了警示函。此次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有31证监局参与,共检查105家发行人。目前现场检查阶段的工作初步完成。 截至目前,已有6家证监局对8家发行人及2家中介机构出具了3份监管警示函和8份监管关注函。 2、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 3、列出负面清单 规范办案行为 证监会出台稽查办案十项禁令 持续更新中.......文字版本稍后奉上 (来源:证监会发布) (编辑:李剑华) |